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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著作侵权案审结 大学教授败诉(附庭审全文)

关键词: 侵权案 大学 网络

发表于2016-07-01 09:53:06 0 0
网络营销研究者冯英健诉中国财经出版社及汕头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李友根著作权侵权一案,近日审结。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判令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网络营销学一书,并赔偿原告

冯英健经济损失;被告李友根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诉讼开支的大部分由二被告承担。
  
冯英健近年来撰写、编译了大量的网络营销方面的文章和评论,先后发表于自己的个人网站“网上营销新观察”及其他专业媒体上。今年年初,冯英健发现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署名李友根编著的《网络营销学》一书大量使用了原告的原创作品,达两万余字,并且构成了该书的核心内容,而作者本人却事先一点也不知道,该书既没有署其姓名,也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12篇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约15000字,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提出,《网络营销学》一书系李友根编著,对编著的作品作者可以引用他人作品。北京二中院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在创作时仍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并向其支付报酬。故李友根的行为仍然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


附庭审实录:



时间:2002年6月13日  上午9时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邵明燕,审判员刘巍、宋光,书记员李颖



判庭当事人:原告方:原告冯英健的诉讼代理人于国富



            被告方:中国财经出版社代理律师李轩及其助理肖**


                    李友根委托代理人尹秀超(信杰所)




邵明燕:上次庭审被告没有到庭,我们进行了缺席审理,但被告向法庭表示悔意,并希望再次开庭,考虑到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合议庭经过合议,同意再次开庭,希望被告珍惜机会。



李  轩:我们律师没有收到传票,出版社也没有收到传票。



邵明燕:我们有送达回证,上面记载着你们收到传票,并有出版社工作人员的签字,请你们不要将责任推卸给法院。


        上次开庭,原告方进行了陈述与举证,今天被告到庭,我们再次进行调查及辩论。先由原告简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于国富:同起诉书(略)。



邵明燕:被告进行答辩。



李轩:(要点)1、只适当引用了原告的作品,符合法律规定,高法规定"网上上载文章应当被视为默许引用"。



2、原告所争议的文章并不属于原告所有。



3、李友根已经指明了参考文献出处http://www.marketingman.net/,这是对网上作品引用的惯例。



4、冯英健怎么证明引用他是网上营销新观察网站的管理者及作品作者。



5、引用比例非常小,因此没有侵权。



6、在网络营销领域,李友根的《网络营销学》是开创之作,是善意的,有利于该行业研究的发展。



7、客观上对原告起到了扬名的作用。



8、原告未向被告提供侵权作品。



尹秀超:(要点)1、冯英健不具备诉讼主题资格,应当是由网站http://www.marketingman.net/来起诉,比如个体工商户。



2、编著书籍,适当引用不构成抄袭。



3、该书已经被多家院校采用,不能停止出版发行。



邵明燕:原告有无反对意见?



于国富:对于出版社的答辩意见,有以下意见:



        1、不是适当引用,未指出作者名称、作品名称及出处。所谓网上作品就属于默示许可没有法律根据。


2、原告系争议文章的作者,这一点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的文章署名、网站权利声明、域名注册查询结果等为证明。



3、所谓引用"惯例",原告方不能接受。



A、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惯例"并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B、该"惯例"并非真正成为学术界的通行做法,而是被告单方面认为。


            C、被告未做相应举证。


4、冯英健与http://www.marketingman.net/的关系,已经有权利声明、域名注册等资料予以证明。



5、是否构成侵权,与"比例"无关,认为比例"偏小"就不构成抄袭并无法律根据。



6、被告的其他答辩意见均不能否认抄袭事实,更为可笑的是,被告作为该书籍的出版者,却向原告索要侵权书籍。原告早已尽到了相应举证的责任,并无向你方提供侵权书籍的义务。



     对于李友根代理人的答辩意见,我们认为:


    1、冯英健是合格的本案原告,刚才已经表述,也有证据证明,被告律师要求原告主持的个人网站来做原告,我想反问一句:你认为二中院会受理吗?



2、尹律师的另外两个意见均不能否认侵权事实,与理不通、与法无据。



邵明燕:原告,你认为被告侵权书籍共有多少字侵犯你的权利?



于国富:两万余字。



邵明燕:被告,你们认为有多少字?



李轩、尹秀超:仅有1万余字相似,原告网上也是宣布15000字。



邵明燕:原告看法。



于国富:鉴于节省诉讼时间的考虑,避免一字一字地数,原告可以做出让步,同意15000字的字数。



邵明燕:两被告说明一下,李友根文章中这一万五千余字的来源。



李轩、尹秀超:部分来源于原告网站。



邵明燕:索赔方面,原告举证。



于国富: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费及被告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律师费,共计8万余元。



邵明燕:被告意见。



李轩:不同意,应当按稿酬来算。



邵明燕:原告意见。



于国富:提醒被告及法庭,本案系侵权诉讼,而非追索稿酬,如果按稿酬计算赔偿额,无异于强买强卖。同时,原告提出按上述体系赔偿,有国家版权局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



邵明燕:双方有无补充?



李轩:我们作了公证,原告未审先判,在网站上大肆宣传,侵犯了我们的名誉权,我们保留诉权。



于国富:原告的权利。名誉权与本案无关。



李轩:在P377页上有一个署名。



于国富:只能说明本处,对于其他页面及内容不产生效力。



邵明燕: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于国富:愿意。



李轩:不同意。



邵明燕:择日宣判。休庭。



(编辑 ZDNet China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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