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没注意我今天有什么特别,事实上,我还没有挂胡子。因为在我早上准备找剃须刀时,惊讶地看到一个消息:阿富汗政府打算通过
一个禁止剃须的法令,使用剃刀要受到严惩。
另一个消息又让我目瞪口呆了:美国参议院准备立法禁止发展可“引诱”盗版行为的技术。根据提议人Orrin Hatch 参议员的说法,“引
诱”意味着故意诱使其他人违反版权法。他说:一个有理智的人可以根据各种相关信息判断出可诱发侵权的行为,包括该行为是否具有商
业目的等。
在磁带兴盛的年代,双卡收录机是一种标准。一个磁带播放的同时,另一卡带可以录制,这就是磁带复制。至于这种复制是否得到授权就
是各人自己判断的事了。
根据引诱法案,如果“一个有理智的人”判定这台收录机导致了“故意帮助、教唆、引诱或实现”违反版权的行为,则该收录机的制造商
将遭受惩罚。
好在我没有生活在阿富汗或美国。阿富汗神职政府通过的法律对我来说只是一种应该关心的国际事件,美国通过的法律也是一样。我不必
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加州的某项法规,也不必顾虑早上刮脸会受阿富汗法律的约束。
可是有一天,我给一家美国供应商打电话,该厂商涉嫌欺诈英国消费者。我在通话时进行了录音,根据英国法律,在新闻调查中进行录音
是合法的。在未经警告情况下录制客户的对话确有某些限制,但一般来说,录制对话是合法的。
我的美国朋友确认了那些指控他的事实,接着我问他如果登出报道他将如何反应。他说“尚未告诉记者”,于是我告诉他我已经做了录音。
他大叫着抗议说:“按加州法律这是非法的”。我说“也许这就是我不住在加州的原因。”
现在,施瓦辛格先生已经成了加州的州长,希望终结者不会到我这儿来没收录音带。
如果我编写一个能解开手机密码的程序,或者将1 区的DVD 复制成一张2 区的碟,或者购买一个能把版权音乐传给朋友的设备,美国人会
认为英国立法机构应该管这些事吗?如果我用一种中国人编写的软件,把自己iPod里的曲子都复制到硬盘上,我能确保美国议员们不会对
这个作者进行经济制裁吗?只因为他“引诱”我违反了版权。
实际上,技术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们今天爱听iPod而不是CD,所以CD的销售才直线下滑。但回想一下CD刚诞生的年代,黑胶大碟的销售
同样也一蹶不振,没有人认为应该建立法律来保护它。人们也不应试图阻止MP3 发展的大趋势,因为禁止MP3 复制的难度远高于防止CD复
制。
如果你认为我是没有理智的人,只需回忆一下:当视频录像机刚推出时,美国的影片公司曾控告索尼公司,要求禁止制造和销售录像机。
1984年美国高等法院的裁决否决了这一指控。投票结果是:五位法官认为应该允许索尼公司销售录像机,四位法官反对。
美国人会通过一个禁止在互联网上侵犯版权的立法吗?这一设想似乎过于疯狂,除非他们能采取某种方法防止在整个互联网上的传播,不
仅是在加州或Orrin Hatch 居住的犹他州,也不是阿富汗,而是全球所有的地方。
Hatch 认为索尼与环球公司的裁决是错误的,应该被撤消。在我看来,他的“理智人”定义应该是这样的:这个人认为拥有一台录像机和
被“引诱”侵犯版权是一回事。
恐怕读者不打算进一步了解宽带和PC对“理智人”的意义了。我只希望他不会把他的“理智人”定义应用到大西洋的这一侧。
文/Guy Kewney
发表于2025-07-03 1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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