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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庄理财陈成庄:P2P监管细则打到了谁的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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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1-22 00:44:45 0 0
千呼万唤、百转千回,业界翘首以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靴子落地。也许是等了太久,有太多期待被寄托在这一纸细则中,于是,在很多人眼中,细则似乎就像一个决绝的阀门,要去导流一摊不受控制的活水。
              千呼万唤、百转千回,业界翘首以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靴子落地。也许是等了太久,有太多期待被寄托在这一纸细则中,于是,在很多人眼中,细则似乎就像一个决绝的阀门,要去导流一摊不受控制的活水。

  不受管控的活水


  我们先来看看这摊不受控制的活水已经活到什么程度了。


  国家层面,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7月18日,央行及有关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资金存管机构。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中央五年规划,周小川解读“十三五”:支持P2P借贷发展。


  市场层面,活水朝着两个极端的方向疯狂翻滚。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1月份末,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累计14836.21亿元,爱学贷、麦子金服、微贷网等平台纷纷获得巨额融资,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融资额已突破百亿,实现了同比翻倍增长。据《中国证券报》消息,P2P在理财市场上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8%,紧随银行理财之后排名第三。惊人的增长速度和市场普及率背后,我们也要看到包括E租宝、大大集团在内的一批大中型平台问题频发,在业内引起一篇哗然和震惊。2015年,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出现问题的平台共达1700多家,以平均每月近200家的速度增长,在这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是问题的主要表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细则铿锵坠地。


  细则解读: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估计国家也是深刻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似乎犯了矫枉过正的毛病。粗粗一看细则,虽然整体体现了适度监管的原则,但是和市场上通行的许多做法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1)罢黜“百家姓”,独尊“中介名”。


  这次,银监会似乎是铁了心地要给网贷平台定性,通观细则全篇,核心无不围绕着“信息中介”的性质展开,甚至在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中明确指出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可以说,国家是想把网贷平台在中介的位置上摁实了,这样也可以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不至于在互联网上滑得太远。当然,这里的重点其实是强调平台成立需要备案,并且可以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管。


  这一句律令,市场上几乎所有正规运营的网贷平台都“中枪了”,怎么着?通通改名呗!


  (2)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能有物理肉身。


  细则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一点也是紧扣了“信息中介”这一核心定性。


  这条规定至少说明了两点,首先,P2P不是银行,作为互联网化的中间方,就得体现互联网的特征;其次,P2P没必要把自己整成银行,线下揽存放贷这些事儿,因为模式过重,容易导向“传销式”扩散,对于平台长久的发展必然埋下隐患,e租宝就是血淋淋的实例。


  (3)终于等到你,负面清单


  半年前的指导意见从正面引导的角度表达了国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志,但是市场现实却需要原则性的“令行禁止”。自从李克强总理提出让市场“法无禁者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后,负面清单成了越来越流行的政策标配,互联网金融概莫能外。


  其中,清单中提到的“不可担保、不可自融、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等条目可以说是市场可消化的行为预期,但是,像“不可期限拆分,不可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可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条目则在很大范围上颠覆了现行市场的存在形式。


  拆标、信托拆分、从事众筹等情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广泛存在,突出的互联网特征让互金容易产生跨界创新的趋势,跨界就意味着互联网要深入传统金融、新金融的各种领域进行交错融合,与信托、众筹的结合就极有可能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至于监管层能不能管得住,那不是一张负面清单能够覆盖得了的。


  (4)小贷、小贷、小贷,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细则里提到,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时间上,细则将P2P以后的募资规模卡死在这一期限内,无非是向市场强调P2P必须锁定在小额贷款。


  有钱任性或者有资源任性的土豪公司要注意控制自己的大标了。


  (5)信息中介该有中介样:信息披露是重中之重


  信息是今后网贷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和监管的着力点,因此,此次细则对于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谓详实。做好信息披露,国家可以允许你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点上,也是体现了权责分明的原则。当然,会有包括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这几大金刚来时时看着你。


  从借款人信息到融资项目各项信息,再到项目风险评估信息和项目运行信息等等,细则里都对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做了规定。到时,不用“疯狗”一样的红途,自然会有几大监管金刚来看着各大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当然,能不能做到红途这么专业,这还有待观察和商榷。


  (6)银行存管:想说爱你依然不容易


  半年前的互金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的规定,业内本以为细则的出台会对此做更多详细的多方指导和规范。遗憾的是,银行在这其中永远扮演着“羊毛收割者”的角色。银行守着天量的网贷平台资金,却不在其中真正发挥系统性的作用,这是现在甚至可预见的未来中,我们依然会看到的互金领域的存管怪象。


  放纵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局外者心态,只会埋下更加不稳定的隐患。


  在E租宝、大大集团接连出事的2015年年底,银监会出台了这么一个P2P的监管细则。笔者不管怎么看,这既没有雪中送炭的及时,也没有锦上添花的满足,而更像是“血中送炭”。在狠狠地放了一把网贷市场的血之后,再趁势将自己的雪藏已久的骨架进行封装投向市场和社会。这不能不让人怀疑监管的初衷到底是为了规范引导市场,还是为了实现行政管控。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细则大部分内容对于市场的监管都是有建设性意义的,毕竟积累了这么久的政策需求才推出的。只是,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3个月等于传统行业的1年。最流行的苹果手机迭代都要一年,而一个互金产品的迭代可能3个月都不到,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幻莫测,18个月足够实现好几轮“优胜劣汰”。等着过渡期过去,新的市场需求和政策需求又是什么,规则又该怎么调整,这在短时间内估计都会是互联网行业立规的悖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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