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技四少)今年2月,《中国经营报》发表《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新闻报道,报道称网易考拉陷入售假漩涡,随后新浪网进行全文转载,网易考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中国经营报》及新浪网诉至法院,经过半年的审理,这一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11月4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网易考拉)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两家媒体终为不实报道买单。
在商业领域,媒体与企业,一直是一对比较尴尬的关系,相对于掌握舆论的媒体来说,企业一直扮演着弱势角色,除了网易考拉,企业与媒体之间的官司屡屡发生,而大部分案例最终不了了之,而网易考拉之于《中国经营报》和新浪案的胜诉,一方面体现出了媒体与企业之间这种微妙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为媒体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媒体该怎么进行新闻报道、企业又该如何与媒体高效对接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新闻媒体的口碑危机
在过去,媒体一个重要的标签是信息的载体以及传播渠道,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种信息的载体、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以往的媒体标签,在扮演信息传播的同时,更多的是代表了权威性与专业性,是受众在信息爆炸时代辨别信息真假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社交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各社交媒体每天都充斥着各类虚假信息,甚至一度成为谣言生长的温床,这时候,机构媒体应该承担更重要的社会责任,也是机构媒体建立自身权威性、专业性的重要手段。
对于《中国经营报》这篇关于网易考拉的报道,法院认为,涉诉文章在题目中即直指网易雷火公司所经营的“网易考拉”平台出现“自营危机”,可以认定中经报社将正文中所报道事件明确判断为属于“自营危机”。而文章开篇部分报道行文与题目提示的结合,很容易让读者认为题目中所谓的“自营危机”就是文章开篇所指的“售假危机”,即网易考拉平台出现了“售假”的情况,且达到了“危机”的严重程度。
此外,中经报社在该报道中虚构事实,以“又”表明网易雷火公司出现“售假危机”不是初犯,网易雷火公司否认之前就出现过“售假危机”的事实存在,中经报社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涉诉文章以周先生表示“货品有假”为新闻由头,在“渠道水深、假货难防”一节的报道中,中经报社并未对得出“考拉假货”这一事实判断的明确依据进行报道说明。此外,中经报社称“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该内容仍属于虚构的事实报道。
与此同时,中经报社通过业内人士的说法以及行业问题来强化报道的可信度,而通篇文章未来找到“网易考拉售假”的关键证据。
更加重要的是,在这篇报道中,中经报社也未对官方进行采访确认事件的真实原因,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中经报社的报道整篇是在进行虚构事实,严重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往严重了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这无疑是“造谣”性质。除了对相关企业造成名誉损害之外,也对媒体自身口碑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没有网易考拉这么一起诉,其在日后的报道中为了减少取证工作量,虚构事实也将成为常态。
媒体与企业应该搭建高效沟通的桥梁
正如上文所说,媒介的多元化,阅读的碎片化,正在让媒体重新进入一个变革的漩涡,但无论如何变、客观与事实永远是媒体报道新闻的根基。
商业领域的新闻报道,不同于社会新闻,法院认为,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失实,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以媒体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恶意为要件。
对于“网易考拉案”,法院公开资料显示,涉诉文章提及的一方当事人周先生与涉诉文章所在版面的主编吕某是夫妻关系,而吕某与涉诉文章撰稿记者吴某某是同一部门的编辑与记者关系。吕某在涉诉文章选题确定后,指派吴某某负责采访并撰写涉诉文章。吴某某通过采访获得的信息并不能得出涉诉货物是假货的采访结论,甚至都得不出涉诉货物是假货的可能性大的结论。中经报社的采访记者在明知其报道的网易雷火公司“售假”事实根据当时采访的信息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仍积极追求这一不实事实的公开报道,故其具有主观恶意。
一直以来,新闻自由都是我们秉承的理念,但过度的自由往往会对新闻报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需要明白什么才是事实真相,在网易考虑这个案例中,事实真相一定是网易考拉与消费者通过媒体这个桥梁去实现信息对接,媒体从双方通过调查取证来还原新闻事件的本真,而不是通过单方面的说辞、或者推理论证去得出结论。
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媒体是企业面临的重要一环,一篇报道有可能操纵企业股价的涨跌,如果虚构事实,那么对于企业造成的后果将相当严重,尤其在此前案例中,新闻涉及到金钱的事情也非常多,财经媒体一直都是重灾区,当然,近年来,政策也开始在这方面持续发力。
另一方面,目前用钱收买媒体的事件也层次不穷,在涉及到金钱的交易中,媒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将变得更加微妙,潜移默化的形成行业规则,长此以往,新闻媒体价值观也将出现本质的变化。
所以,无论是媒体还是企业,都需要在双方关系回归正常化的路上去出力,当然,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非常多的问题,但这就是具有公信力的媒体与社交媒体本质的区别。在未来,媒体与企业之间的这种现象可能也会经常发生,如何有效的用媒体搭建起这个桥梁才是新闻报道的本质所在。
对于企业来说,网易考拉这个案例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如何有效的维权,保证自身利益,也是企业未来危机公关的重要课题。
“新闻自由”遇上“司法公正”:媒体面临何种挑战
我们都倡导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在商业领域来说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建立起来的重要监督机制,但并不代表与虚构事实来进行过度监督,这对于企业的发展,甚至未来某一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中经报社关于网易考拉的不实报道在网易正式起诉后,海淀法院作出诉讼禁令,此禁令系北京首例在涉网络名誉权新闻报道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的申请案件。
那么我们该如何去在法律角度去界定媒体侵权呢?杨立新编写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目前已经作为海淀和朝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判断报道是否失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只须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且报道是属于依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即为真实的报道。
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些许错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应审查媒体及记者等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与此同时,碎片化阅读,导致受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变,媒体为了博得眼球,不根据事实,不负责任的标题党满天飞,但这绝不是一个专业媒体该有的态度。
无疑,在信息媒体渠道大变革的今天,机构媒体也正在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甚至洗牌,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如何快速形成自身的公信力,将成为媒体必须要思考的事情,自律严谨当然必不可少,对于整个大的环境来说,行业或者相关政策方面也急需建立良性机制,共同促进信息的真实性传播。
如果违背这个准则,那么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挑战,就如同中经报社案例,最终为自己的不实报道买单。
发表于2025-07-03 1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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