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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在香港举行

关键词: 香港 版权

发表于2016-07-02 17:37:02 0 0




由香港海关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组织的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近日在香港九龙美丽华酒店举行,这次论坛旨在加强对内地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完善的系统研究和对内地侵犯著作权(版权)犯罪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来自香港工商科技局、香港海关、香港科研机构的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内地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司法部及内地著名院校的法律专家共60余人就相关著作权刑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为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香港政府早在1973年就开始正式实施第一个版权法,该法案赋予香港海关总监及获其授权的人员广泛权利,调查可疑侵权活动及检取涉嫌侵权的物品或证据,对侵权罪行做出刑事执法的管制。1997年,香港延引了英国的法律本土化,订立了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并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在众多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的法例中,《版权条例》是香港海关重点执行的法例,其目的是有效的调查和检控各项侵犯版权犯罪的行为,为香港海关就侵犯版权行为的执法,提供了清晰而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引,让香港海关得以依法检控侵权罪犯。自新的《版权条例》实施以来,香港政府亦多次因近年来的社会发展及变迁,修订及引入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例,使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制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切合国际标准。例如:2000年,《版权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被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加重刑罚,提高阻吓作用。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生效后,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公司企业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盗版),即属刑事罪行。随着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提高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香港法院也迅速做出响应,务求执法措施能发挥实际成效,加强对违法者的阻吓作用,在以往几年中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起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


对著作权(版权)进行刑法保护是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的必要条件;是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著作权(版权)的刑法的保护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中国自1994年在单行刑法中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以来,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司法工作都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是相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比较先进的国家以及TRIPS协议的规定,中国著作权刑法立法上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疑难问题,依据现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很难对侵犯著作权尤其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制作和销售盗版这种违法行为,很多情况不是直接复制而是委托他人复制加工;互联网盗版面临难以取证的困难。而针对制作和销售盗版、预装盗版、商业用户盗版和互联网盗版这四种最为常见的盗版行为,在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是难以计算非法营业额和非法所得,1000份复制品数量很难被证实,为执法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目前国内的侵权状况有些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但是有一些仍然不得不通过修订刑法解决。此外,执法机关加大投入和打击力度也十分关键。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其多年的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经验对于内地相关部门有很好的现实指导意义,对内地司法和立法完善有宝贵的借鉴作用。香港政府对于版权侵犯行为以刑法责任对于中国内地也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可以看到,立法不是无据可依的。


为保障其创作和个人利益,著作权(版权)拥有人往往会因应社会变迁与发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引入新的民事责任及刑事制裁条文,以加强保护其知识产权。综观香港政府在侵犯版权方面的刑事立法轨迹,我们可清楚看到香港对著作权(版权)领域的刑事介入,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应社会变化及履行国际责任的前提下,香港政府做出多次重要的法例修改,针对侵犯著作权(版权)行为的罪行及刑罚加以调节,并增加了新的刑事侵权罪行,及加重触犯版权罪行的罚则,这一切都体现了香港政府在运用刑法以保障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及重视程度。


香港《版权条例》基于是否“为贸易或业务目的”这一论点,将不同版权侵犯行为订明为不同程度的侵犯版权刑事犯罪行为,而种种版权侵犯行为在国内同样屡见不鲜。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秉志教授,海关关长汤显明先生和海关助理关长(情报及调查)谭耀强先生都在论坛上作相关专题发言。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高级监督何继开先生,香港高级政府律师谢家树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张建华司长、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刘寿伟处长、国家版权局许超副司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研究室胡云腾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主任公安部刘国祥副局长等两地专家将会就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立法现状及原因剖析。


随着时代演进,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侵犯版权罪行以一个又一个的新形态出现,香港特区政府充分意识到必须因时制宜,不断修订相关的法例条文,以符合社会各方的期望和需要。这样的做法颇具成效,而同样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内地也有义务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政府也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使得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需求显得更加迫切。在刚刚结束的两会,来自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纳言,希望更加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甚至修订相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按TRIPS 协议标准规范市场。展望将来,随着版权法律更臻完善,涵盖范围日趋全面,相信著作权(版权)拥有人和版权物品的使用者将会得到更佳的保障,而整个社会也定会更加繁荣昌盛,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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