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的案子,25号初审结果出来了,不出所料地胜诉。倒是金额挺让人意外,判了个500万。360最近一季度的利润不到8000万人民币,这个官司就赔了十六分之一。
淼叔对腾讯和360的几场法律诉讼都跟进得比较多,主要原因是旁听过两次庭审,对双方律师和法官都比较熟悉,而且不得不承认,双方的辩护词和最后的判决书都写得非常精彩,这也能很能让人了解目前两家公司的业务模式,以及竞争的焦点所在。
就这个案子而言,结果毫不意外。但是判决标准和数额倒是有不少可以聊聊的感想。
案子宣判后,360方面比较激动,老周马上临时召开记者发布会,说这案子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要向最高院起诉。淼叔仔细研究了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一共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认定扣扣保镖破坏QQ的交易机会、第三部分认定360借修改QQ搭售自己的产品,这都属于过去式,就算说360错了,也没什么现实影响。唯独第二项,其影响可能绵延到今后。
第二项认定,说的是“被告在经营扣扣保镖软件及其服务时,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而在展开论述这部分时,判决书认为,无论是整体评价还是就特定问题做评价(如被告所说只是对软件运行状态做评价),只要在对产品进行评价时陈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事实的,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更重要的是,在360将之发扬光大的“打分”功能上,法院认定,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该综合考虑所谓“打分”和经营者在“打分”过程中所发布的一系列明示或者暗示的言论将会给用户造成的影响和效果,而非孤立地、割裂地看待某个“打分”行为自身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这部分判决对360一系列产品的设计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淼叔对360系列产品的用户友好设计一直是相当肯定,认为这是国内交互体验最好的桌面软件系列。但有一点很不满,就是在各类提示语的文案设计上。
例如,如果360安全卫士发现浏览器首页要发生变化,给的提示语是“XXX试图篡改浏览器首页,是否允许”。因为有一阵子没用windows机器,其他提示语暂时记不清了,但在当时观察时,淼叔基本能得总结出一个规律:非360软件系列对机器做出更改时,用的一般都是“篡改”“企图”“严重漏洞”等贬义色彩强烈的词;如果是360系软件做类似操作,则用语可能是“修改”“保护”“即将”等中性或褒义词。
这样的文案标准,潜意识里就会让用户对360系软件产生信任感,而对其他软件,尤其是竞争类软件,产生感情上的排斥。这在一般的商业竞争中,是擦边球的行为,可能顶多也就是淼叔这样对文字比较敏感的用户会觉得不爽;但在3Q大战那种剑拔弩张的战斗中,这种文案要说构成损害商誉,也并不过分。
比这种文案擦边球更严重的,就是直接混淆概念、扭曲事实。例如在扣扣保镖之前的360隐私保护器,直接监视QQ进程,并不停地提示“QQ在窥视您XX文件夹的隐私”等等。淼叔当年在报道时就做过试验,把记事本修改为qq.exe,这个隐私保护器会给出一模一样的提示。也就是说,即使是正常的磁盘读些操作,也会被它直接显示为“窥视隐私”。
淼叔不想站在道德上的制高点评判,但是在商业的角度上,这种不正当的做法也会带来“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结果:360在3Q大战时把个人隐私概念泛化,将磁盘读写操作、个人信息与隐私混为一谈,营造大众对隐私外泄的恐惧,这点它的确做到了;但当它自己的浏览器、安全卫士达到了当年QQ的普及程度时,竞争对手可以同样利用这一点,来攻击它的浏览器、安全卫士等软件读写用户隐私,大众一样会出于“被控制恐惧”而买账。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由于中国法系不是判例法,所以这个判决对此后的类似案件并不会产生关键性影响,但其中的判断逻辑则可以作为业内研究的重要参考。从这点来说,判决书的原文我建议感兴趣的相关各方都能好好研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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