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败诉,苹果公司“IPHONE”商标不再独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通天地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目前判决已生效。
笔者获悉,从2013年开始,苹果公司连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多级诉讼,以“IPHONE”商标属驰名商标为由,要求不予核准新通天地公司的第18类“IPHONE”商标注册,但被认为“驰名商标认定证据不足”,均遭到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上的垄断意图彻底落空。
“IPHONE”竟然还不够出名?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在面对侵权纠纷时,驰名商标受跨类保护,其他企业在任何商品品类中均不得注册和使用该驰名商标。
那么“驰名商标认定证据不足”缘从何起?
八戒知识产权(原“猪标局”)质量管理中心总监蒙佳认为,从裁定书看,法院认为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而苹果手机在2009年10月才正式进入中国大陆销售,虽然后期积累了足够的知名度,但并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2007年),苹果公司的商标已为公众熟知,并成为驰名商标。所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苹果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不成立也在情理之中了。
发表于2025-09-28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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