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肯德基和微信都有了点麻烦。
据媒体报道,日前,以“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将肯德基诉至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该案将于12月1日开庭。银宝通要求肯德基停止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服务,销毁“微信”宣传广告并赔偿经济损失约50万元。
该消息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讨论:我天天使用的“微信”,商标竟然不是腾讯的?
解答这一疑惑,需要从“商标分类”说起。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但是其实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公开资料显示,银宝通是一家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该案争议的“微信”这一商标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中,到底应该属于谁?
梳理近日媒体报道,可以画出该事件的大体脉络图。
银宝通公司称,2011年7月,银宝通参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36类金融服务方面申请注册“微信”商标,2012年9月商标注册完成,注册号为第9744522微信注册商标证。
工商总局官网资料显示,第36类金融服务商标里,确实有中欣安泰的注册记录,显示其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1年7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在2012年9月14日。这一点与银宝通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相符。
那么微信呢?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产品。然而,探讨商标的归属权,还是要看回到商标所属的类别来看。
微信最初只是作为一款社交工具出现的,其从事金融服务,要从2013年才推出微信支付开始算起。因此,微信推出微信支付,从事金融服务的时间要晚于银宝通提供金融服务的时间。
据悉,除了肯德基,银宝通还对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丽晶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进行了起诉。
随后,微信发表声明力挺这些企业。声明中称微信支付业务合法合规,任何商家因为使用微信支付被起诉商标侵权,微信支付将会全力支持并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将于12月1日开庭审理。双方诉求是否合理、商标归属权到底应该归谁,这些问题法律自会裁决。
但是该案引发的关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却值得深思。有媒体报道称,在已经提交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核或已完成商标注册的81件“微信”商标中,只有32件是腾讯提交注册申请的,超过60%的“微信”商标并非腾讯提交,暂不归属于腾讯。对于企业来说,在飞速发展扩张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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